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是指通过实行定量考核,对城市政府在推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的活动予以管理和调整的一项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自1984年起在我国得到广泛推行。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指在城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城市生态学理论为指导,以发挥城市综合功能和整体最佳效益为前提,为保护和改善城市总体环境,对制约和影响城市生态系统发展的综合因素,采取综合性的对策进行整治、调控。该项措施在全国推行后,对改善城市环境发挥了促进作用。为了巩固成效,普及推广,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在我国环境管理中建立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的意义在于:1.使城市环境保护工作逐步由定性管理转向定量管理,有利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2.该制度明确了城市政府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的职责,使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明晰化,对各级领导既是动力也有压力。通过考核评比,能大致衡量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状况和水平,找出差距和问题,促进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3.可以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发动广大群众共同关心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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