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制度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间断或不间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含量和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和对环境影响过程的工作。环境监测的对象,大体上可以分为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状况两个方面:污染源方面主要包括工业、农业、交通污染源和城市废弃物;环境质量状况方面主要包括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因素的质量状况。
环境监测按其目的,可作以下分类:
(1)监视性监测。也称常规监测或例行监测。主要是对不同功能区内的水、气等环境要素所进行的长期的定点、定期监测。其目的在于通过监测,了解和掌握环境污染的现状及变化趋势,评价污染治理的效果,判断环境质量的好坏。
(2)研究性监测。也称专题监测。主要是指为确定、研究从污染源排出的污染物的迁移变化趋势、发展规律,以及对周围环境的污染范围,污染强度,对人体、生物体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等所进行的监测。
(3)特定目的监测。主要指为了确定污染事故的影响和提供解决纠纷的技术仲裁结论所作的监测。
环境监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环境监测是评价环境状况和预测环境影响的前提;是制定、实施环境法规、标准和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决策的依据;是监视污染源排污和评价治理措施效果的手段;是进行环境科研、制定环境规划的基础。由此可知,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在实践中常被形象地称作“环境保护的眼睛”。
环境监测制度是环境监测的法律化,是围绕环境监测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规则体系。它通常由环境监测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规范、环境监测方法规范、环境监测数据管理规范、环境监测报告规范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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