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进口项下的售、付汇管理,今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下发后,受到企业、银行的广泛关注。现根据《通知》精神,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通知》下发的目的是什么?
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的共同努力,1999年1月1日,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正式在全国投入使用,从技术层面上解决了对报关单真伪核查的问题。但是,报关单的真实性并不能完全说明购付汇的合法性,并非所有有报关单的进口货物都需对外支付外汇。鉴于此,我们本着“方便合法企业、堵塞管理漏洞”和“保证国家外汇资源用于正当的进口支付”的原则,依据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管分类原则和进口贸易活动的实际需要,并结合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报关单按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一栏进行了分类。
二、《通知》出台后,对企业的进口购付汇行为有什么影响?
《通知》仅仅是根据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及海关的管理规定,按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对报关单进行了分类。所以,对于企业正常的购付汇活动,在汇兑环节没有增加任何限制和手续,只是进一步明确了属于“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项下24种贸易方式,由于不存在对外付汇的真实需要,银行和外汇局不得凭以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所以,《通知》出台后,只要企业在进口报关时,根据实际发生的进口贸易活动的性质,如实向海关申报,那么对此类经常项目项下的正常用汇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三、《通知》涉及的范围是什么?
《通知》涉及海关现行监管方式下的所有交易类别的报关单,将报关单分为“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10种)、 “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 (24种)和“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 (24种)三类。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在办理售付汇和核销时,依据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对照《通知》中分类目录确定是否可以给予售付汇、核销,或要进一步附上其他材料。这样,可以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不需要对外支付的报关单购付汇或以此做为核销凭证,从而保证外汇资金的合法使用。
四、企业和银行在执行《通知》时应注意什么?
为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及便利企业购付汇,《通知》要求企业必须按照海关有关管理法规,依据实际的交易类别,如实向海关申报。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时,必须甄别报关单上“贸易方式”一栏,按《通知》规定的分类办法执行。另外,报关单联用系统对前述三类报关单均分别提供了不同颜色的醒目提示,不会给银行的工作人员甄别报关单造成任何困难和负担。
哪些企业在向银行办理进口汇款手续时,须向银行提供《进口付汇备案表》?
进口单位在办理进口汇款时,属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须向银行 提 供《进口付汇备案表》:(1)企业未列入外汇局定期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 位名录”;(2)企业被列入“内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3)付汇后90天以内(不含90天)不能到货报关的。
居民个人现钞帐户存款或持有的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支付学费有何规定?
汇发(1998)11号文《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居民个人现钞帐户存款或持有的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2、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的,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外汇携入海关申报单或银行单据或银行证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为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及便利企业购付汇,《通知》要求企业必须按照海关有关管理法规,依据实际的交易类别,如实向海关申报。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时,必须甄别报关单上“贸易方式”一栏,按《通知》规定的分类办法执行。另外,报关单联用系统对前述三类报关单均分别提供了不同颜色的醒目提示,不会给银行的工作人员甄别报关单造成任何困难和负担。
哪些企业在向银行办理进口汇款手续时,须向银行提供《进口付汇备案表》?
进口单位在办理进口汇款时,属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须向银行 提 供《进口付汇备案表》:(1)企业未列入外汇局定期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 位名录”;(2)企业被列入“内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3)付汇后90天以内(不含90天)不能到货报关的。
居民个人现钞帐户存款或持有的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支付学费有何规定?
汇发(1998)11号文《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居民个人现钞帐户存款或持有的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2、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的,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外汇携入海关申报单或银行单据或银行证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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