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时代的主题,因为我们缺乏诚信,我们需要诚信。
诚信是律师职业的生命,因为诚信的两大基本内涵:诚实和信任(或信用),相互依存,共生共灭,若无诚实,信任必将丧失,若无信任,无论民事代理,还是诉讼代理,这一代理制度——律师职业存在和发展的制度基础不可能诞生。
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律师这一职业又在不断商业化,不仅许多商人(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人)投资律师事务所,以谋取高额利润,而且许多人以律师名义承揽业务,例如许多学生、实习生、律师助理、许多公检法司退休人员均在以律师名义承揽或承办业务,其办案质量各式各样,律师执业整体的声誉、信誉在不断下降。律师之间的激烈竞争正在偏离其业务能力公平竞争的轨道,而集中于案件来源乃至关系、背景上的竞争。而十分严重的是,法律顾问(律师)聘用本身陷阱重重。
笔者已从事律师职业十五年,承办了许多补救性案件。之所以为补救,是因为在笔者之前,已经有许多人以律师名义办过了,当事人花了许多钱,什么问题也没有解决,笔者需付出比一般案件更大的心血和汗水,帮助当事人弥补以前承办律师的过失,以使当事人损失最小化。然而,在新的诉讼代理机制下,在举证时限和审前证据交换规则约束下,一旦当事人不能聘请到一个好律师(即高素质负责任的律师),正如一个生病和将要生病的人找不到一个好大夫:证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案件事实主张以及支持案件事实存在的相关证据如果未能在举证时限范围内或开庭审理过程中依法提出,就将产生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即证据一旦被法院宣布失效,就意味着法院不得以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当事人而言,就产生了相应的事实得不到法院认定的不利后果,在此情况下,再高明的律师也无法补救了。正是庸医害人,无诚信低素质的律师坑人矣!
因而,识别法律顾问(律师)聘用本身陷阱,聘请到高素质负责任的律师是当事人成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下面,据笔者观察,就法律顾问(律师)聘用陷阱的几种常见情形和识别方法做一介绍。
首先,看看是否拥有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律师执业证是一个人能够以律师名义承办案件和法律业务的依据。它必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获得全国统考的律师资格证或最新实行的司法职业统考资格证;二是具备第一个条件后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两年合格者并被律师事务所聘用在该所执业者。律师的执业证每年年检一次。椐2003年底司法部公布数据,全国有律师执业证者约10万人,而北京是7000多人,可事实上以律师名义从事该职业的人在北京是十数万人,在全国为数百万人。人们常说,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并非供不应求,而是供过于求,但真正高素质负责任的律师并不多。笔者认为,近年来,法官、检察官的整体素质因司法改革在不断提高,而律师的整体素质却因市场利益驱动和行业管理失控在不断下降。
北京律师事务所里真正拥有律师执业证的人是该所人员的1/3至1/5。那么多人在从事律师这一职业,均有着不同的目的和经济利益,律师协会每年通过年检只能对有执业证的人进行监督管理,能避免该行业中欺诈与不正当竞争吗?但相对而言,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其素质、经验、工作能力与责任心更强一些。
第二,不要轻易相信其许诺,因为许诺不等于承诺。 当事人常常并不相信认真负责的律师,因为认真负责的律师考虑更多的是案件不利的因素,如何克服困难变不利为有利,而且不会轻易许诺。但当事人感到,如果律师认为这案子很难,我还有胜诉把握吗?故当事人希望律师说容易。但说容易的人就能办好案吗?目前,许多律师事务所让一些不懂案子的人,或者所谓法律服务销售人员与当事人第一次接触谈案子,先把案子拉过来再说,什么大话都敢夸,尤其是称自己或所里某人有什么公检法司的特别社会关系或背景,当事人最乐于听和相信的正是这些。该律师事务所把案子接过来后,让另一批人(或者称为专业层)承办案件,当案件办不下去或办不好的时候,再想办法挑当事人或案件本身的毛病,并向当事人推卸责任.正如某些高明律师的经验之谈:接案子时不要看重结果,办完案子时不要在乎结果。收取高额代理费才是其第一目标。 事实上,任何社会关系、背景或许诺,均不可能改变作为法律公正裁决之基础的案件事实本身,只能增加其实现司法公正的难度,只能使当事人的损失和诉讼成本更大。因而,只有那些严谨负责而且不轻易许诺的律师才是你最明智的选择,只有主办律师的意见才是你最值得和最应听取的意见。
第三,不要被所谓的名气、团队或其规模、办公条件等假象所迷惑。
笔者曾经接受过如下咨询提问,并提供过相应建议: 我公司曾聘请了较为有名的律师,但每次需要服务时,该律师声称太忙,只能派他的助理前来,结果是服务的质量并不太好,服务的效率太差。我们怎么办?怎样才能请到好的律师? 请律师,不能单看名气,有的名气是靠炒作所致, 故律师的聘请需把握三点:一是看其专业水准 ,二是看其执业经验,三是看敬业精神,即贵公司的业务是否能主要由所聘请的律师亲自直接完成? 第三点极为重要,因为一个人的精力毕竟有限。 如果担任的顾问单位太多,只能通过助手完成所承揽的业务,其服务质量自然会大大缩水了。 因为你所真正聘请到的并非一流律师,而仅仅是一个律师助理而已 。
确实,许多人(包括律师)在靠化钱做广告、发布信息进行炒作而出名。然而,更微妙的是一些律师事务所在利用所谓的团队或公司制在对律师这一法律服务职业进行商业化运作,正如前面所言:谈案源的是一批法律素质不高的法律服务销售人员,与客户或当事人直接接触的是一批刚从学校出来的实习生或律师助理,而业务素质高的真正的律师却不让其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律师这一崇高职业正在沦为一些隐名或显名合伙人赚钱的工具,并且将堂皇的办公条件配之以生产、销售或管理的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并称之为他们引以为自豪的一流的或公司化律师团队,其根本目的在于能有效控制案源,因为在他们眼里,案源就是财源,什么办案或法律服务质量均不是主要的。其典型的表现方式就是以团队的名义和借口,不断地换人,将当事人最需要的业务骨干律师让低素质的人频繁换下,当事人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我不能得到我所需要的律师?事实上,当事人最需要的律师正是个别合伙人或律师事务所实际控制人控制案源的最大障碍,将当事人值得信赖的业务律师换下或不让当事人与其相互直接接触,正是他们以团队之名进行管理和实际控制的秘密与诀窍,但该团队并非真正的团队。一个真正的团队,必需具备共同的目标、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或利益驱动机制和有效的责任约束机制,三者必不可少,而其中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或驱动机制是最重要的,是一个真正团队得以持续存在和有效运行的内在动力。
以团队的名义和借口不断地换人,正是旧的集体主义管理方式在新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并在律师这一特殊服务行业中的变异与翻版,其实质在于让该团队的实际控制人能够获得超额利润,但不仅造成律师职业的内耗或重复劳动,而且造成对案件质量和当事人而言,谁也可以推卸责任,谁也可以不负责任。可这些实际控制人或其所雇佣的法律服务销售人员依然能够通过特殊简单的培训,即凭比普通人(或当事人)多那么一点点的法律知识甚至是错误的法律认识而把自己快速装扮成某一法律服务领域的专家,依然能够向每位第一次接触的当事人沉着冷静地夸称:我们是一流的法律服务工作团队!选择我们是你最明智的抉择!当事人依然被蒙蔽,深受其害却难以自拔,因为当事人最乐意听到的正是这些。
目前,各级法院正在积极推行主审法官负责制、各级检察院正在积极推行主诉检察官负责制,已成为司法改革的主流,而各个国家(包括我国)律师职业中长期奉行的主办律师负责制正在被前述所谓的公司化或商业化律师工作团队所侵蚀或腐蚀。因为律师这一特殊的法律服务职业与其提供法律服务过程本身不可分离,只有在高素质并且经验丰富的律师直接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才能产生高质量高水准的律师或法律顾问服务。而高素质的律师必需多年执业经验、阅历、胆识的艰辛积累与知识结构的不断更新,其本身具有特定的人身不可替代性,其高质量的法律工作与服务必然具有不可替代性。
前述所谓公司化或商业化律师工作团队方式不让高素质的执业律师与当事人直接接触,不让高素质的执业律师与法官直接接触,不让高素质的执业律师与案件事实及其证据材料(包括证人)直接接触,不让高素质的执业律师直接调查收集证据,法律服务本身的及时性和亲历性从何而来?独特的办案灵感和思路从何而来?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从何而来?由于这种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方式不仅违背了律师或法律顾问本身的工作性质及其基本要求,而且有着极强的欺诈性和迷惑性,故使诚实与信用、信誉离律师这一职业越来越远,使当事人的真诚信任离律师这一职业越来越远,严重影响了办案或律师工作质量,严重损害了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严重破坏了律师职业正常的激励与竞争机制,正在危害整个律师职业的尊严、前途与命运。
以上三则警示,唯望重塑律师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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