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一)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提供指定辩护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 外国籍、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援助。 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广东省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 (二)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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