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社会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远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凭证: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赔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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