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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工会法要求工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予以保护?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应当在法律上给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的保护,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也应当予以特别关注,并加以特别维护。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包括所有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已婚、未婚的女性职工。女职工由于其生理特点,往往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难;同时她们还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婴幼儿的天职。如果在劳动中对于女职工的这些特点不予注意,不加以保护,不仅会影响女职工本身的安全和健康,而且会影响到下一代的安全和健康。《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正处在成长发育时期,过重和过度紧张的劳动、高温等不良的工作环境,不合适的劳动工具等因素,都可能影响未成年工的健康,甚至引起疾病。因此,为保证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就应当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是对生产力的保护,有利于民族的兴旺繁荣,有利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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