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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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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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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的规定。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活动场所是综合性的未成年人校外教育机构,它是培养未成年人不可缺少的校外活动场所,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它包括少年宫、青年宫、少年之家(站)、青少年活动中心、农村儿童文化园、群艺馆、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青少年农科站、少年儿童艺术馆、少年儿童业余艺校、少年儿童野外营地、少年儿童劳动基地等。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在青少年活动场所中开展的活动,适合青少年的年龄特征和兴趣,能够强烈地吸引青少年的注意力,使青少年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自己所喜欢的有益活动中去,不但增长知识,扩展视野,培养才能,有助于他们的成长,也能消耗掉他们过剩的精力,避免了那种由于精力过剩而产生的不良行为。因此,充分发挥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活动场所的作用,有利于丰富和充实未成年人的校外生活,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的习惯,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迷信思想的影响;有利于充分调动未成年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和发展他们各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有利于从小培养他们勤动手、善思考的良好习惯,使他们在实践中增长知识和才干,同时也能避免他们受到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近年来,由于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和其他方面的原因,一些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办起了各种名目繁多的培训班,这些培训班都是收费的,如艺术班、英语班、体育班等,并且把全部的精力都放在如何扩大培训内容,增加收入等方面,从而忽视了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校外阵地的作用,忽视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的教育,使少年宫等活动场所失去了原有的教育意义。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使少年宫等场所更好地发挥培养教育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本条专门就这一问题作出规定,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这里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少年宫等活动场所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培养教育时,不仅需要进行智力、兴趣的培育,还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年龄、不同情况的特征,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重点是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要将预防犯罪的教育内容纳入少年宫等场所的活动计划中,把预防犯罪的教育同道德品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这是少年宫等场所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也是法定的义务,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须进行的工作。 第二,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在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时,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活动场所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选择鲜明的主题,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有针对性的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宣传活动,如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开展法律知识的竞赛,举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展览、讲座,组织观看具有预防犯罪教育意义的电影、电视、戏剧、文艺演出等。通过举办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成为丰富青少年业余生活,激励他们奋发向上的课外活动基地,成为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法制观念,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阵地,这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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