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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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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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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预防未成年人参加不良团伙的规定。 从各地的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经常表现为团伙犯罪。无论是未成年人多发的盗窃罪、抢劫罪还是伤害罪,未成年人往往是结伙进行。根据有关统计资料,在查获的未成年刑事作案成员中,属于团伙犯罪的占到60%以上。这一方面是因为未成年人心理发育尚不成熟,很容易受其他人的影响和鼓动,从而结伙去干坏事;另一方面,单个的未成年人即使想去犯罪,也大多没有胆量或者没有能力付诸实施,而一旦结成团伙,一些未成年人就可能会什么也不怕,更容易冲动,因而触犯了刑律。而这些结伙犯罪的未成年人,其犯罪行为往往是从他们结成不良团伙开始的。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如果没有及时得到制止和教育,就很有可能发展为犯罪集团。因此,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不良行为的预防工作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所在学校必须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参加不良团伙的问题。 本条共规定了两层意思: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本条对不良团伙的界定是“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具体是指以实施不良行为为目的或者经常实施不良行为的由多人组成的较为固定的团伙。这种团伙不一定要有严密的组织、领导,从形式上有些也较为松散,但其成员都是经常纠集在一起。团伙的成员可能全是未成年人,也可能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不良团伙主要包括两种:一是以实施不良行为为组织目的的团伙,如几个未成年人组织一个团伙,其目的就是为了共同偷窃财物,或者为了共同向年龄小的学生强要钱物等,这样的团伙只要成立,就是不良团伙;二是经常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这样的团伙成立的目的并不是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在成立时不是为了实施不良行为,但该团伙在存在期间,团伙整体或者主要成员多次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这样的团伙也属于不良团伙。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几个未成年人经常在一起,其中有的人实施了不良行为的,不能随便就认定他们组织了不良团伙而予以制止,这样教育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此外,对于学校、班级、团组织、少先队正常组织的学生活动团体,包括学生自发成立的文学社、足球队等团体,即使其团体的成员多次实施了不良行为,也不宜认定该团体是不良团伙。对于为学习、体育、文艺等目的组织的学生活动团体,如果其成员有不良行为,应当对该团体加强教育和管理,对有不良行为的成员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本条规定的“予以制止”,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制止未成年人本人组织或者参加不良团伙的行为;二是制止该不良团伙继续存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自己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参加学校里已存在的不良团伙的,除制止他参加该不良团伙外,还应当将情况向学校反映,由学校对组织不良团伙的学生进行教育处理。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的不良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不良团伙的,应当及时制止,如果发现该不良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在制止的同时,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无权自行处理或者隐瞒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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