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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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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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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在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工作方面应尽的职责的规定。 维护好中小学校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是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保障。在一些地区,存在着不法分子滋扰中小学校的现象,有的还比较突出。他们有的在中小学校周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拦劫中小学生抢劫他们的财物;有的追逐调戏侮辱女学生;有的强行向学生兜售物品;有的在学校门口无故打骂师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直接威胁着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还对正处于成长发育的中小学生产生不良影响,有的盲目摹仿,误入歧途。因此,本条特别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公安机关对中小学校周围的治安状况给予特别关注。 公安机关对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秩序工作十分重视,1997年公安部曾与国家教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维护中小学校治安秩序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校治安秩序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部署,切实维护好中小学校的治安秩序。通知特别强调要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对问题突出的要开展重点整治,对经常扰乱学校秩序、侵害中小学师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人员和团伙依法予以查处。通知要求基层公安机关要将维护好中小学校园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公安派出所、巡警、交警等要充分履行职责,维护好中小学校园周围治安、交通秩序,及时处理涉及师生安全的各类案件。在中小学生上学、放学时间段内巡警要在重点地段巡逻,维护好治安秩序。交警要在交通状况复杂地段设立临时岗疏导车辆、行人。公安派出所在安全社区建设中要把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将中小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工作范围,作为责任区民警的职责。1998年公安部又下发了《关于集中整顿中小学校治安秩序落实管理防范工作责任制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把中小学校园和周边治安秩序作为安全社区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坚持从严管理,及时消除有碍学校周边秩序和学生安全的各类治安隐患。建立派出所负责中小学校园及周边治安的责任制,切实将中小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纳入派出所和责任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考核。以上通知精神的贯彻执行,有效地维护了中小学校治安秩序的基本稳定。本条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对公安机关、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在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工作方面应尽的职责作了规定。 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这里的“治安管理”包括了治安秩序的管理、社会秩序的管理和交通秩序的管理。对于在中小学校周围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抢劫中小学生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作出处理。对在学校周围开设的录像放映点、音像制品出租点等进行重点检查,及时清除影响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精神垃圾。在城市,许多中小学校处在闹市区,人多车多,在上学、放学的时间段内,交警应注意疏导,保障学生的交通安全。巡警要加强巡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治安保卫委员会,都有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为给学校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周围环境,本条将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作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明确规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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