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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条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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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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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规定。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应当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未成年人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阶段,吸收知识快,求知欲强,但他们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的生理、心理特点决定了其辨别能力差,甚至有时良莠不分,很容易沾染不良习气。出版物是未成年人汲取知识和营养的重要的渠道,出版物应当内容健康、向上,应当有益于传播和积累一切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有益于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有益于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有益于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更要精益求精,其内容不但要适应未成年人学习知识的需要,也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更要有益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国家鼓励新闻、出版、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或者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国家扶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为让健康的出版物占领未成年人的文化市场,坚决扫除一切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出版物,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文化环境。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泄露国家秘密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的内容,除了要求符合上述规定外,第26条更进一步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在本条作了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本条是禁止性规定,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按照本条及本法第52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本条规定的‘出版物”,是指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本条规定的“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是指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中,含有淫秽色情、低级庸俗、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或者有对违法犯罪行为、方法的具体描述,未成年人阅读之后,易于引发其违法犯罪行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是指露骨宣扬和具体描述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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