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搜尽天下法律信息
本站网络实名:法搜
设为首页  |  法搜首页 |  法搜论坛 |  法搜排行榜 |  法律新闻  |  案例

  请您加入我们的"法律聚焦"邮件列表.
  报道法律热门新闻、经典案例分析、法律实事讨论


  
  文章搜索
内 容
类 别
  今日热点

上下班被自行车撞伤纳入工伤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请审议
男子强奸16女子被注射式死刑
女经理15张信用卡透支24万
绑匪心软偷放女人质后自首
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

国务院首次明确推进房产税改革
北京中小学取消户籍壁垒
外地生可
免费入学
河南坐11年冤狱农民赵作海获65万...
百度告青岛联通流量劫持案件胜诉

  首页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社会法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
第54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第五十四条 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释义】本条是对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节目的违法行为,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是与本法第32条相对应而设立的法律责任。该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根据以上规定,本条对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
  这里规定的“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是指各类进行放映或者演出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的场所,主要包括各类营业性演播场所,也包括各类非营业性演播场所,这类场所一般是指公共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是指上述场所放映的电影影片。电视片,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以及演出的戏剧节目等,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对于如何认定影视戏剧节目是否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本书前面已有阐述。
  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节规定了以下行政处罚:一是没收违法物品。即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这里规定的“音像制品”是指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载体的物品,一般不包括放映机、电视机等放映或者演出工具。二是没收违法所得。这里的“违法所得”是指影剧院、录像厅等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上述违法节目的非法营业收入。三是处以罚款。对本条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不论情节如何,都应当处以罚款。因为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主要是营业性单位,所以在对单位处罚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关于罚款幅度和数额如何具体确定的问题,本书第53条的释义中已有阐述。四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这是对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进一步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在给予前面规定的没收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同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放映或者演出的节目内容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比较严重,放映或者演出的次数多和身心健康受到危害的未成年人的人数多,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等;“责令停业整顿”,是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责令违法或者违规经营的单位停止营业和进行整顿,等到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正常的、合法的经营要求时,再允许其继续进行营业;“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原先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取消其经营主体资格。应当注意,本条规定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但在具体处罚权限上各个部门的职权不同,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公安、工商、文化等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工商行政部门是营业执照的主管机关,与核发营业执照一样,吊销营业执照也只能由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其他部门无权进行。对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取消经营许可证。


  相关文章
第46条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2008.11.15)
第47条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2008.11.15)
第48条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2008.11.15)
第49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2008.11.15)
第50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2008.11.15)
第51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2008.11.15)
第52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2008.11.15)
第53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2008.11.15)
第55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2008.11.15)
第56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2008.11.15)
 
设为首页  |  法搜首页 |  法搜论坛 |  法搜排行榜 |  关于法搜  |  招聘信息

本站网络实名:法搜 Copyright © 2007 FSou!  京ICP备05006567号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