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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行政法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
第15条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和保障的规定。
  一、关于政府经费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根据国家现行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以及计划生育部门的实际情况,目前的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1.计划生育事业费。计划生育事业费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的,占全部经费的40%-50%,并逐年有所增加。2.计划生育统筹款。国发(1990) 12号文件规定:“农民除按税法向国家缴纳税金外,向乡村集体上交提留和统筹费(乡统筹,村提留)。 ” “以乡为单位,人均集体提留和统筹费一般应控制在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乡统筹款可以用于计划生育。这部分费用由农民负担。3.社会抚养费。1982年国家计生委和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加强超生子女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1年以后,“超生子女费”改称“计划外生育费”, 2000年中央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全部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本法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此外,计划生育的基建项目,要纳入各级政府的基本建设计划,并保障必要的资金。
  目前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保障制度尚存在着一些问题:1.虽然计划生育事业费逐年有所增加,但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量相比,仍显不足,不能完全做到“吃黄粮”; 2.计划生育统筹款不尽合理,一是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的计划生育工作不应只由部分人承担义务,二是增加了农民的负担;3.计划外生育费不能做到专款专用。一些地方把这些款项当作“唐僧肉”,谁都想来瓜分,滋生腐败。有的还“放水养鱼”, “漫天要价”,把它看成摇钱树。针对这些问题,目前国家正在逐步加大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和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农村税费改革和社会抚养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后,原来用于计划生育的乡统筹费和计划外生育费将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必须要纳入政府公共支出预算体系。社会抚养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征缴分离,票款分开”。今后计划生育部门不再自己征收社会抚养费,将从源头上解决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腐败现象。此项工作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指出:“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05年末,各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年人均超过10元。”“社会抚养费、乡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财政相应增加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  
  二、关于政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扶持
  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一般生育率较高,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资源利用的矛盾十分尖锐。由于近亲结婚和早婚早育以及各种慢性传染病、地方病发病率高,造成人口素质偏低。如果计划生育工作跟不上,使人口发展不能有效的控制,必然影响其迅速改变面貌。
  为改变这种情况,就要把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家扶贫整体的计划中,建立扶贫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责任制度,同步改变计划生育工作的后进状态,把帮助群众致富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使计划生育同脱贫致富有机地结合起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指出:将人口问题纳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规划。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必须坚持发展经济和控制人口两手抓,做到经济要上去,人口数量要下来,人的素质要提高。针对西部地区生育率较高、贫困人口比例较大、城市化水平较低的状况,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国家采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实施扶贫攻坚战略,大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实施东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援农村,先进帮助后进的对口援助措施。加强干部培训,注重工作指导,改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各级政府及涉农等部门要采取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帮助计划生育农户增加经济收入,解决实际困难,提高社会经济地位。各级政府及扶贫开发部门应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予以优先扶持,提高他们的生产自救和发展能力。农村继续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
  三、关于捐赠
  捐赠是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辅助来源。捐赠使社会闲散资金得以重新分配,有助于形成全社会支持计划生育事业的良好氛围。国家建立多渠道的筹资体制,鼓励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国家支持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捐赠法对捐赠的主体、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优惠政策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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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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