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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行政法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
第20条 ←第三章 生育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育龄夫妻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义务、防止非意愿妊娠的规定。
  一、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提倡公民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是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也是保障育龄群众特别是妇女身心健康的需要。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是控制人口数量。控制人口数量,不仅要对实际结果进行控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给予经济限制和行政处分,更重要的是加强对节育过程的控制,防止超计划生育的情况发生。从保障公民生殖健康的观念出发,采取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防止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有利于育龄夫妻和胎儿的健康。因此,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一条基本方针是“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本法总结各地实践做法,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同时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通过这些工作,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公民避孕节育的安全性、有效性,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计划生育部门及时发现并帮助意外怀孕的育龄妇女,采取补救措施。
  对于育龄群众来说,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就是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自主、自愿并负责任的选择和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这些措施应当是安全、有效、适合自身特点的。 “安全”应当是使用的药具和措施对身心不会造成损害或者损害最小的;“有效”应当是使用药品或者避孕节育措施后能够达到避孕节育目的的;“适合自身特点”应当是所使用的药品或者其他避孕节育措施适合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能为夫妻双方接受的。如,有些育龄群众由于身体原因不适宜采用皮下埋植方法,就可以选择放置宫内节育器或者其他方法避孕。又如,对于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通常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更为经济、方便,而对于尚未生育过孩子的夫妻则最好不使用长效措施,可以选择药物或者工具更为适宜。
  目前,我国有许多避孕方法可供育龄夫妻选择,有适合妇女使用的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膜、宫内节育器、输卵管阻断术;有适用于男子的避孕套、输精管结扎术等。在目前的计划生育工作中,采取避孕措施的绝大多数是育龄妇女,这与旧的传统观念和习惯有很大关系。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实行计划生育是育龄夫妻的共同责任,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也是育龄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的义务。在今后的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加强宣传和鼓励男性采取避孕措施,使实行计划生育真正成为育龄夫妻的共同责任,让夫妻共同承担起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
  二、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是国际人口会议所倡导的一项原则。《世界人口行动计划》提出:“各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妇女避免流产,流产绝不能作为一种计划生育方法来宣传,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应向已经流产的妇女提供人道的治疗和咨询服务。” “防止非意愿的怀孕。”我国计划生育工作,也要求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因为非意愿的妊娠不但会对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带来影响,而且会对育龄夫妻特别是育龄妇女的身体、心理造成伤害。要做到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育龄夫妻首先要做到生育有计划,在不准备生育时,应当采取适合自身特点的安全、有效的避孕措施。没有生育过子女的,可以采用药物或者避孕工具避孕;对于已经生育了子女的育龄夫妻,则选择长效避孕措施更为安全、方便,总之,夫妻应当本着互相尊重,互敬互爱的原则,妥善采取措施,以防止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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