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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第二章 证券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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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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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发行人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或者审批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的规定。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应当是规范的。文件的格式指的是文件记载事项的编排样式。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所应提交的申请文件的种类和基本内容,是法律规定的,而核准或者审批证券发行的法定标准也是统一的,如果申请文件采用规范的格式,对于申请人来说,便于制作有关文件,可以避免遗漏有关申请事项;对于核准或者审批工作来说,便于对照法定条件进行审核或者审查,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作出决定。文件的报送方式是指报告送呈文件所采取的具体方法和形式。规范申请文件的报送方式,对于申请人来说要履行一定的责任,但是便于核准机构或者审批部门有序地受理发行申请,及时进行审核或者审查。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或者审批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这一规定有二层含义:一是,依法负责核准或者审批的机构或者部门有权规定发行人应提交的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发行人应提交的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种类很多,内容也不一样,特别是依法负责核准或者审批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提交的申请文件,其内容在法律上是不确定的,对于这些申请文件难以规定统一的格式;申请文件的报送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现代化程度的提高也将会不断改进,更便捷的方式会不断涌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所应提交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不宜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而应当由负责核准或者审批的机构或部门来规定。这样既有利于规范,又便于根据实际的需要和可能及时作出调整。二是,依法负责核准或者审批的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对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所应提交的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作出规定,以适应证券发行申请、核准或者审批程序规范化的要求。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依法负责核准或者审批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提交申请文件。如果报送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格式,或者申请文件的报送方式不符合法定的要求,负责核准或者审批的机构或者部门可以拒绝受理该发行证券的申请,并要求发行人重新报送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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