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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第二章 证券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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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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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者经审批,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证券。 【释义】 本条是对发行证券信息的公告义务和保密义务所作的规定。 在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证券市场的一个主要特点,甚至可以说是证券市场生命力之所在。公开发行证券,是发行人进行的直接面向广大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活动,这种活动本身就具有公开的性质。向社会公众公开有关筹集资金的情况,如筹资目的、用途、发行人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给予投资者的回报是什么、是多少等,是广大投资者作出决策的必要前提,因此,这也是发行证券的一个首要步骤。对此,《公司法》有关条款已作出规定,这就是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本条再一次重申了这些规定,可以使发行人更加明确公告证券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是他们的一项义务。这里应当注意三点:第一,公告的时间应在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者经批准以后,在证券公开发行之前。在证券发行申请尚未得到核准或者批准前,不应公告证券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而在该申请文件经核准或者批准后,必须及时公告有关文件,在公告前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第二,公告的内容是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在《公司法》中已对应公告的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作了规定,如,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四)认股人的权利义务;(五)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载明下列事项的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一)公司名称;(二)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三)债券的利率;(四)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五)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六)公司净资产额;(七)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八)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所以,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公告有关文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此有规定的,也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公告的方式是在有关报纸、杂志等刊物上刊登,并应将文件置备于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还应采取其他方式的,也应按照法定要求执行。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这是对有关知情人应遵守保密义务的规定。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发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防止内幕交易或者误导投资者。在这里规定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准机构或者审批部门的有关人员、为证券发行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的有关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可以接触到发行证券信息的有关人员等。所谓依法公开前,主要是指发行证券的申请依法经核准或者审批后按照法定方式作出公告之前。因为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者审批后,才能够公开有关信息,所以在证券公开发行申请经核准或者审批之前公开或者泄露有关信息是非法的;在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者审批后,而发行人尚未按照法定方式作出公告之前,发行人以外的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这些信息;而发行人自己不按法定方式而以其他方式公开这些信息也是不允许的,泄露这些信息更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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