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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第二章 证券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
  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
  【释义】 本条是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所作的规定。
  本条是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所作的规定。这也就是说,本法这一有关新股发行的规定只适用于上市公司。一般情况下,只要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有发行新股的需要和可能,《公司法》对于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的规则作出了基本规定。但是由于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一些地方、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而以设立股份公司为名乱集资的问题相当严重,这些活动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安定。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市场和社会的稳定,中央和国务院已经作出决定并采取严厉措施,坚决予以清理整顿、维护金融秩序。考虑到这种情况,本法只对上市公司的新股发行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的重申和补充,而不涉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问题,这些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公司法》对公司发行新股的必要条件作了规定,主要有四项内容:(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四)公司预期利润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第(二)项条件限制。本法强调要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下发行新股,有利于促使这项活动规范化。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向社会公开募集,另一种是向原股东配售。在法律中明确发行新股的二种方式,可以规范新股的发行方式,也有利于促使上市公司更好地利用不同的方式发行新股。
  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的使用必须规范化。目前在实际中,股份有限公司改变募股资金使用用途的问题比较多,这其中的情况也不尽相同。有的是因为公司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资金原来的用途需要改变,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也有的是因为招股说明书所列的投资项目是公司为取得股票发行上市资格而刻意安排的,并没有进行周密的可行性研究,或者并不打算真正投资于这些项目,以致于在募股资金到手以后,就改变了用途;再有就是招股说明书中所列项目本身就是虚假的,是上市公司搞欺诈。当然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还要复杂得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上市公司,许多是将资金用于炒作股票、房地产,有的甚至炒期货。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也给投资者带来很大危害,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加以规范。本条对募股资金用途所作的规范主要有三项内容:其一,募股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招股说明书是经核准机构依法核准,由发行人向投资者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对投资者来说,其投资决定是依据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作出的,所以,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是募股资金使用的法定依据,发行人不得随意改变。其二,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这是考虑到经营情况的变化以及其他改变资金用途的正当需要而作的灵活规定。这样规定也是符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按照《公司法》规定,它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决定,是反映全体股东的意志的。其三,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这是对擅自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这项内容又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擅自改变用途的应当加以纠正,所谓纠正是指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二是擅自改变用途以后,如果不作纠正,也就是不回复按招股说明书的用途使用,就应当报经股东大会认可,经股东大会认可后,可以将募股资金按照新的用途使用。三是,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又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公司不得发行新股,这就剥夺了它在股票市场上募集新的资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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