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搜尽天下法律信息
本站网络实名:法搜
设为首页  |  法搜首页 |  法搜论坛 |  法搜排行榜 |  法律新闻  |  案例

  请您加入我们的"法律聚焦"邮件列表.
  报道法律热门新闻、经典案例分析、法律实事讨论


  
  文章搜索
内 容
类 别
  今日热点

上下班被自行车撞伤纳入工伤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请审议
男子强奸16女子被注射式死刑
女经理15张信用卡透支24万
绑匪心软偷放女人质后自首
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

国务院首次明确推进房产税改革
北京中小学取消户籍壁垒
外地生可
免费入学
河南坐11年冤狱农民赵作海获65万...
百度告青岛联通流量劫持案件胜诉

  首页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民商法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
第37条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释义】 本条是对禁止有关人员进行股票交易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其含义是:
  第一款规定了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范围,具体指:(1)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这些人员因其所属机构或组织专业从事证券交易经营业务,为保证证券交易活动的公开、公正,以防止专业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业务和信息优势参与股票交易而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因其参与对证券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中包括制定证券交易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参与对股票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审核,以及对证券活动实施调查和检查等,如果其参与证券交易活动,将与之担负的职责发生利益冲突,有失公正。因此,有必要将这些人员划入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范围;(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第一款还规定了上述人员禁止参与股票交易同其任期或法定期限的关系,即有些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具有禁止的人员身份,则不得参与股票交易,而当其不再具有该身份时,则不再适用此条规定。上述人员不得以其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不得以虚设的化名,也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同时,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第二款含义是:前款所列人员具有禁止范围内的人员身份之前,已经依法认购和持有的股票,必须在其成为禁止范围内的人员时,依法转让原有的股票。如何进行处理和转让,其具体形式和期限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上述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相关文章
第120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2008.11.15)
第121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2008.11.15)
第122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2008.11.15)
第123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2008.11.15)
第124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2008.11.15)
第125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2008.11.15)
第126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2008.11.15)
第127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2008.11.15)
第128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2008.11.15)
第129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2008.11.15)
 
设为首页  |  法搜首页 |  法搜论坛 |  法搜排行榜 |  关于法搜  |  招聘信息

本站网络实名:法搜 Copyright © 2007 FSou!  京ICP备05006567号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