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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经济法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第2条 ←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释义】 本条是对价格法所适用的范围作出规定。
  这一条共有四款,围绕价格法的适用范围,逻辑严密,层层深入地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主要内容为:
  一、 价格法的法律效力
  这就是指价格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按照价格法所规定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也就是这部法律从空间上说是在全国范围内产生效力,因为价格法是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它是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应当在国家行使主权的领域内施行、这是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如果具体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消费者、经营者,包括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城乡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等,都必须遵守价格法,执行价格法;当然,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也都必须遵守价格法,执行价格法。
  关于价格法适用范围中,对什么样的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问题,价格法所指的是价格行为,也就是说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是价格行为。价格行为一词在价格法第一条、第二条中都用到了,它所指的就是以价格为内容的举止行动,包括经营者和政府部门的定价行为,法定部门的价格管理行为,依法进行的价格监督检查行为,调控价格行为,价格监测行为,价格评估,价格信息咨询服务行为等。
  如果将前面两项内容结合在一起,就是本条所确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价格法。至于关系到香港特别行政区,那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另有规定,从法律上是衔接的。
  二、对价格的法律界定
  在价格法中,对价格一词的含义作出了法律上的界定,即: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所以作出这项规定,因为价格是一个涉及面很宽的概念,几乎是那里有商品交换那里就有价格出现,那里有人群生活,需要从他人手里购买物品,就会运用价格形式,或者说,工业、农业、渔业、林业、交通运输、商业、修理服务、教育、卫生、医疗、体育、广播、电视、建筑、采矿等都需要价格手段,也可以说只要是为社会服务,提供产品,就会出现种种不同形式的价格。如何将这些内容归纳分类,作出法律上的界定,以便准确地规范价格行为,对此,在价格法中作出了颇有深度的规定,就是将进入交换领域,作为交换对象的种种物品与劳务,分为商品与服务两大类,从而相应地形成商品价格与服务价格,这样,价格就是指包括这两类价格。让这种特定的含义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下来,使价格的范围有了清楚明确的界定,将大大有利于调整价格关系,将价格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凡属于价格范畴的行为,都要明确地遵循价格法所确立的规则,而不致由于法律上的界定不清影响法律效力,也防止由于工作部门之间或者学术上的不同意见,而影响对价格行为的规范。同时,对价格作了清楚明确的界定,也使价格法的内容上,逻辑严密,确切可行。
  三、对商品价格的法律界定
  价格是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而商品价格在法律上的特定含义是什么,这是价格法又深入一层的规定。在商品交换中,出现过许多不同的价格名称,比如,农产品价格、粮食价格、经济作物价格、副食品价格、畜产品价格、工业品价格、矿产品价格、能源产品价格、基本原材料价格、加工产品价格、半成品价格、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建筑产品价格、建筑材料预算价格、新产品价格、技术产品价格、书报价格等等,对于这些按照不同种类、不同作用、不同环节而形成的不同价格,难以在法律上一一列举,并且也难以列全,因此在价格法中采取了科学合理的概括方法,将商品价格归纳为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这种表述,一是反映了法律的特点,明确而又具体;二是全面,以有形与无形分类,能将出现在市场上的各种商品都包括进去;三是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换新的特点,无形资产成为交换对象。
  上面所提及的有形产品,就是指存在于一定空间的,具有实物形态的商品,比如以固态、液态、气态存在的房屋、设备、汽油、饮料、煤气、天然气等,都是有形的可以进入市场交换的商品;无形资产,就是指不占据一定空间,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财产权利,比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这些无形资产具有专用性和共享性,也就是这些权利,非经专有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但经过专有权人许可又可以转让或者与他人共同使用,所以产生了价格;无形资产虽然不具有实物形态,但是它可以借助其他载体来表现,比如商标用于商品上;无形资产还有一个反映其本质的特征,就是它的使用能够产生经济利益,所以是一种特定的商品,从而也就构成商品价格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四、对服务价格的法律界定
  价格法对服务价格所作的规定为,是指有偿服务的收费。在这个规定里表明服务价格的三个特点,一是在商品交换中,它是以服务的形式提供一定价值的,或者说,所交换的对象是一定形式的服务;二是这种服务是有偿的,在服务中体现它的价值,所以人们有时将服务称为服务商品,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从理论上将有偿地提供服务列入商品交换的范畴,也正是反映了有偿服务的实质;三是以收费的形式表现服务价格,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同,并不改变它的价格特征。常见的服务价格有;旅店业、餐饮业收费,旅游、文化收费,运输、公共交通收费,医疗收费,教育收费,邮电资费,广告、信息服务收费,科技服务收费等。上述许多服务项目是属于经营性的,但还有一些项目是带有补偿的性质,包括能够完全补偿消耗和仅仅部分补偿消耗的两种情况,这些都是服务价格的特定形式,它是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在服务的过程中形成了物质上和人力上的消耗,以收取费用的形式来补偿这种消耗,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带有交换的性质,与价格结合在一起,进入了价格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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