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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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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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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释义】 本条是对国家的价格管理职能作出规定。 国家对价格活动具有管理职能,这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能够正确地行使这种职能,价格法对国家管理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职责作了规定。 一、国家支持和促进市场竞争 这是一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积极原则,它的目的是为价格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的主体有着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既定的目标,为了实现这种利益和目标,他们便在市场上展开持续不断的较量,而这种较量的核心是价格的较量,或者说价格的比较是它的主要形式。所以,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必然存在的,有其内在的动力和外界的压力,促使市场竞争的参与者提高生产效率,充分利用资源,节约费用,降低成本,改进技术,为社会提供价格上有优势,质量品种上有吸引力的商品,消费者也不留情面地择优选购,这样,在市场上所通行的是既要使自己获得最大的收益,又要符合社会的最大利益的原则,从而使有效的竞争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家对这种竞争采取支持和促进的方针,从而也就是支持和促进了价格的竞争,使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成为以价格为重要形式的市场竞争过程,让国家、社会、广大消费者都受益。另外一方面也说明,市场竞争、价格竞争都不应当是一种脱离国家指导和管理的行为,而应当是由国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挥积极作用的领域,价格法的规定,正是对此确立了行为规则。 二、市场竞争必须是公平、公开、合法的 这是价格法为市场竞争所确立的三项原则,实际上也是对价格竞争所作的规范。在市场机制中,价格是信息的载体,显示着商品供求状态,标志着资源的稀缺程度,将消费者、经营者联系起来,沟通着各个经济部门之间的关系。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竞争,并且这种竞争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前提与基础,因此必须强调它是有规则的,在价格法中确定这三项原则,就是支持和促进有序竞争的法律上的保障。 一是,公平的原则。它要求市场竞争必须是公平的竞争,各个市场竞争主体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同等的待遇,应当平等地对待商品交换即价格关系的当事人,在相同的条件下,不应当使其中的某一个部分享有特殊的权利,一切显失公平的现象都是与公平竞争的宗旨相违背的。公平竞争在价格法中得到确认,成为价格竞争的法律原则,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竞争的积极作用,防止并限制市场竞争中的消极作用。 二是,公开的原则。这是指在市场竞争中,适用于各个参与者的共同规则应当是公开的,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让市场竞争参与者共同知晓并可以监督它的执行;在市场竞争中应当依法公开的事实,就要如实地公之于众,而不应隐瞒,或者以虚假的内容欺骗社会公众和交易的对方。比如,明码标价,就是公开的标示价格,不应当是藏而不露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蒙受损失。又比如,价格法第二十四条中就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在制定后要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这些都体现了价格竞争中的公开原则。而且,价格活动中的依法公开与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并不矛盾,它们是依法作出的两种不同的行为。 三是,合法性原则。这是要求市场竞争和价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背离法律的轨道,只有合法的竞争才是正当、有效的竞争,也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在竞争中如果是违法的,则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以至受到应有的处罚。在价格竞争中也是必须遵循合法性的原则,它与市场竞争的要求是一致的。 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正常的价格秩序,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价格活动的秩序,它要求人们的价格行为是有规则的,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连续性。这种秩序,不但依靠法律去建立,而且要凭借国家的力量去维护,使人们在价格活动中能够尊重并保持已建立起来的法律秩序。比如,法定的价格机制,价格形式、定价权限、行政干预措施、定价程序等,都是一项项价格活动的秩序,国家有权利也有责任监督其实施,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性的制裁措施。关于对干扰破坏价格秩序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国家也需要按照价格法所确定的职责,予以限制和给予处罚,以保证价格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 四、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价格法的这项规定,都表明了国家具有管理、监督和调控价格的职能,但是它们的情况又是不尽相同的。在监督、管理价格活动方面是经常性的,普遍进行的,无论是那一个行业、那一个地区,或者是那一个层次,只要存在价格活动,国家就可以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特别是监督价格活动的依法进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在管理方面,包括行政管理和由政府直接制定价格,也就是直接管理价格。 关于实行必要的调控,一是国家对价格进行调控,这是法定的职责;二是这种调控只有在必要时才予以实行,如果平时情况正常,就意味着不一定采取调控措施。这样规定,有助于规范政府对价格活动的调控行为,既有实行调控的权力,但又不是可以任意进行的,而要注意它的必要性。政府对价格活动的调控,主要形式为:调控市场价格总水平;对价格活动中出现异常状态时,采取行政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对部分价格由政府直接定价,从而进行调控;在管理价格工作过程中,贯彻调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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