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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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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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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释义】 本条是对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的规定。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这是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的一个重要方面。价格法确立了市场调节价即经营者自主定价在价格形成中的主导地位,使经营者能够直接根据市场价格和供求的变化决定生产经营活动,这对于促进经营者自主决策、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是也必须承认经营者自行确定市场调节价格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一面,科学性不够,为了克服和弥补这些缺陷和不足,除国家要加强对价格活动的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外,经营者也必须形成一套自我调节机制,因此就要求经营者在内部建立健全必要的价格管理制度,掌握相关的价格信息和经济信息、配备相应的机构或人员,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去进行价格活动。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定价管理制度、变价管理制度、价格管理的报告和检查制度、价格资料制度以及价格管理的机构与人员设置等内容。所谓定价管理制度是为经营者制定科学合理的价格而提供的一种内部保证制度,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价格目标管理制度、选择价格形成方法制度、价格配套管理制度和灵活应变制度。价格目标管理制度的核心问题是确定经营者价格目标,以取得约束条件下最大利润;选择价格形成方法制度是要在各种定价方法中,选择最有利于经营者定价目标实现的定价方法的制度;价格配套管理制度是指在价格的实际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经营者要实行各项配套措施的一种制度;灵活应变制度则是根据市场环境的灵活性和复杂性对定价制度提出的要求,建立起来的一套执行具体定价的价格折扣制度。所谓变价管理制度是为科学合理地变动价格而提供的一种保证制度,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变价原因解释制度、变价时机选择制度和变价幅度控制制度。变价原因解释制度是指经营者价格管理机构或业务部门对价格变动的背景、目标和原因等作出主动性说明的一项规章制度;变价时机选择制度主要是变价时机的可行性分析和变价决策及时化,这是能否顺利实现变价目标的一项重要保证;变价幅度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变价的目标幅度、实现方式和相应的配套及善后措施等。价格管理的报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价格通知制度、价格工作联系制度、明码标价制度和定价效果报告制度;价格管理的检查制度是指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执行各项价格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自我检查的一项监督制度。价格资料制度则包括对一切与价格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的使用与管理制度。 这里需要说明,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的规定是有前提的,即根据其经营条件,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经营者都必须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也并非经营者都必须建立、健全所有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对于一些小的个体经营者或偶尔从事经营的人员等,就不一定都要建立或者健全所有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如果不考虑其经营条件一刀切,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也难以做到,因此法律作出了比较灵活的规定。至于经营条件如何理解,我们认为主要是指经营者的经营规模,比如企业的价格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设置就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大型企业一般应设立由主管经理为首的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并配备专职价格管理工作人员;中型企业可由主管经理负责,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价格管理工作人员;小型企业则可由经理直接管理价格工作。 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这是对经营者如实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的义务性规定。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是经营者的一项重要财务活动,是经营者财务管理的基本内容之一。鉴于成本是构成价格的基础部分,是制定价格的最基本依据和最低经济界限,对价格形成有决定性影响,因此经营者只有以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为对象,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各项生产经营成本,才能客观地、公正地反映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及其经营成果,从而为正确进行成本核算与制定价格提供最基础条件。在经济分析中,一般都假定经营者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利润,或者换一种说法,赚得的一定利润所费成本最少,为此就要求经营者认真进行成本核算,有效控制不合理费用和开支,不断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大幅度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最大限度地减少库存产品积压,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以达到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的目的,这也是绝大多数经营者获取合法利润的通常做法。但是也确有极少数的经营者,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不是想方设法来如何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而是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对生产经营成本进行虚假的、不实的记录与核算,甚至不惜伪造、欺骗来达到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不仅违反了国家对财务活动的真实性要求,而且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所以本条有针对性地作了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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