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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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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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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对中介机构服务收费价格管理的规定。 一、******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的报告中指出,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随着市场经济制度在中国的逐步建立和健全,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有序化发展,走向法制、规范、竞争、自律的轨道。其业务活动也就必然是向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的方向发展。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又是在政府宏观调控管理下的有序竞争、讲求经济效益的经济。传统计划经济下政府、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均在重新组合、结构。一个经营者不可能在生产经营流通各个环节自生自灭、自我封闭,不与别的市场主体发生关系。一个公司企业,不能从燃料、原材料提供、劳动力培训、技术攻关、营销运输等等各个方面都是全能的。不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不能包打天下,既搞电力开发,又搞人才培训,还有诸如机械工程、污染处理、道路工程等等。这样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合算。而恰恰相反,对外联系越来越多,象是系统工程,各行各业之间,上下游产品生产者之间,生产者、批发商和零售商之间甚至竞争对手之间,既有分工又有联系。没有无所不能的市场主体,政府也不再是市场主体的保姆。于是,一些专业化的中介机构就应运而生了。政府为了保持比较超脱的地位,完成政府体制的职能转换和机构改革,也交出一部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行使的职能,由社会中介机构去办理。比如,办一个公司企业,政府部门要验产核资,过去由政府部门去做,现在就由资产评估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要出具证明,政府审核文件真实合法性并作为审批公司企业的依据之一。从公司企业的角度来看,要生产经营某种产品,或提供某种服务,与外部发生关系,也需要中介机构的参与。比如,成立公司企业组织,需要会计事务所验资;为打开新的市场可以找市场调查公司咨询;签订合同可以找公证机关公证,也可以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审核合同。还有一类公司企业本身就是做代理、经纪、行纪和居间等中介业务的。 二、从现在各类中介机构情况来看,各种各样的中介机构都有,一般人们熟悉的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等,列举完全十分困难,他们所从事的工作范围也很广,但从价格管理的角度看,又是有其共性的,即他们所从事的有偿服务是计酬收费的。可以试作如下几种分类:1、是否登记为法人。有法人型的中介机构,也有非法人型的中介机构;2、从与政府脱钩的情况看,有一些中介机构承继了一些政府职能或者接受政府委托,仍具有一些政府职能,如有的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大多数中介机构不具有政府职能;3、从中介机构所从事工作的法律性质来看,有从事代理的,有从事经纪的,也有从事行纪居间业务的,也有上述几种业务同时兼做的;4、从收费情况看,中介机构的大部分业务实行有偿服务收费,但也有个别业务无偿进行;5、从中介机构的所有制性质来看,有全民所有制的,有集体所有制的,也有个人所有;6、从专营兼营情况看,有专门从事中介业务的中介机构,也有兼做中介业务的其它公司企业。 三、通过以上介绍和分类,可以看出,中介机构是在市场主体之间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性的有偿服务的实体。以自己的专业技能、知识、经验、信息和劳务收取佣金、换取报酬,中介机构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靠双方自愿协商的合同建立,用合同来约束和规范,其收费行为与其它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有相似之处,所以价格法将其纳入,用法律规范其收费行为的一个方面。其他方面如中介机构的成立和批准、人员组成、分支机构等等由其他法律法规调整。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该遵守价格法。是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收费,是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波动幅度内收费,是经营者定价的,由经营者自行决定收费。 四、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本依据仍然是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考虑其知识、技能、经验和服务水平等。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其内部制度,提供与服务和收费相关的全面信息,作好记录,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服务,应当有序竞争,不能搞不正当价格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介机构的有偿服务收费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价格法有规定的,应当遵守价格法,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律师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就属于此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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