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搜尽天下法律信息
本站网络实名:法搜
设为首页  |  法搜首页 |  法搜论坛 |  法搜排行榜 |  法律新闻  |  案例

  请您加入我们的"法律聚焦"邮件列表.
  报道法律热门新闻、经典案例分析、法律实事讨论


  
  文章搜索
内 容
类 别
  今日热点

上下班被自行车撞伤纳入工伤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请审议
男子强奸16女子被注射式死刑
女经理15张信用卡透支24万
绑匪心软偷放女人质后自首
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

国务院首次明确推进房产税改革
北京中小学取消户籍壁垒
外地生可
免费入学
河南坐11年冤狱农民赵作海获65万...
百度告青岛联通流量劫持案件胜诉

  首页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经济法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
第11条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释义】 本条是对设立商业银行必须经审批的强制性规定。
  本条将设立商业银行的审批部门由原来的“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他内容未作修改。
  设立商业银行,是指银行创办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法定主管部门的审批,使商业银行取得银行业合法主体资格的行为。由于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这种特殊商品的企业法人,其经营活动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经济生活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因此,商业银行的设立不同于一般公司的设立,要比一般公司的设立严格的多。一般公司的设立大都采取登记制度,无须有关部门的审批。对于商业银行的设立,各国大都采取“审批制”,即非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设立。例如,德国银行法规定,从事银行业务的,须获得联邦监督局的书面许可。日本银行法规定,非经大藏大臣许可,不得经营银行业。瑞士银行法规定,银行从事业务应当得到金融局的许可,许可未发给前,不得在商业注册处登记。借鉴外国和总结我国的经验,设立商业银行须经审查批准是十分必要的。主要理由是:
  1.大众对银行业务往往不知情,不了解究竟有多大风险,因而国家有必要对商业银行的设立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度,减少可能给大众带来的风险。
  2.银行是融通资金的媒介,银行一旦倒闭,货币供给和商品生产之间的关系就可能失调,从而引发经济滑坡。
  3.商业银行承担着维持社会支付系统运转的职能,商业银行的行为不规范,会直接影响支付系统的运转,甚至停顿,给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
  4.某一银行的倒闭,将给该银行的储户带来巨大损失,同时可能产生连锁反应,公众到银行进行挤兑,导致其他银行破产。为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国家有必要对商业银行的设立给予干预。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明确了我国商业银行的设立原则是经审批设立,审查批准的机构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商业银行法原规定审查批准的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将该审批权赋予了新成立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因此,此次修改商业银行法,对设立商业银行行使审批权的部门作了相应的修改。由银行业专门的监督机构行使设立商业银行的审批权,有利于严格把握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依照法定程序核准商业银行的设立。
  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货币流通秩序,从事银行业活动的只能是经批准的商业银行,其他任何单位、个人都不能从事应当由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国家设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目的,正是为了加强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银行业的业务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货币管理秩序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故本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为了规范银行业,严格区分商业银行和其他企业,本条还进一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相关文章
第85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2008.11.15)
第86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2008.11.15)
第87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2008.11.15)
第88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2008.11.15)
第89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2008.11.15)
第90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2008.11.15)
第91条 ←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2008.11.15)
第92条 ←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2008.11.15)
第93条 ←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2008.11.15)
第94条 ←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2008.11.15)
 
设为首页  |  法搜首页 |  法搜论坛 |  法搜排行榜 |  关于法搜  |  招聘信息

本站网络实名:法搜 Copyright © 2007 FSou!  京ICP备05006567号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