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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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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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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防御洪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统一考虑,各种防洪措施综合运用,各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和不同行业协同配合,才能有效地控制洪水,减轻损失。在防御洪水的过程中,涉及到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和不同行业的利益,洪水来临时,为了确保国民经济命脉不受损失,从大局上考虑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有时需要牺牲某一地区的局部利益。因此,防洪工作从客观上要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另一方面,我国地域辽阔,水系复杂,防洪工作的具体要求也不尽相同,多年的实践证明有必要在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同时,根据洪水按其重力由高向低,按水系运动的客观规律,又决定了治水必须以流域为基础。任何单一的措施,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都不能适应防洪工作的需要。因此,本条在总结我国防洪工作多年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了我国防洪工作的管理体制采取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二、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防洪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其职能部门,主管全国防洪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三、根据本条的规定,县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四、根据洪水的流域性特点,防洪工作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的同时,我国在长期的防洪实践中确立了在重要的江河、湖泊,由流域管理机构对有关流域的防洪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流域管理机构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代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设立流域管理机构,便于我国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督促各地区切实贯彻防洪工作方针和统一规划,有利于信息的及时反馈,便于国务院指挥和调度。实践证明,这是一项符合洪水活动规律,对防洪工作有重要意义的制度。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并经依法授权行使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这里所指的“重要江河、湖泊”包括黄河、长江、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和珠江等七大江河及太湖流域。这也是我国水事法律中对流域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第一次作出明确规定。 五、防治洪水,需要有统一的领导,多头治水不是一种科学、有效的治水方法,但是光靠任何单一一个部门或地区都难以完成防洪任务。根据本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防洪工作中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的防洪排涝负有重要责任;交通、铁道、邮电、气象、公安、卫生等部门都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防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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