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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第二章 防洪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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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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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规划的定义、种类、作用及各类防洪规划之间的关系的规定。 一、防洪规划的概念和特点。防洪规划是为防治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其特点是:第一、防洪规划是一种安排或计划,它规定的是一个时期内的防洪工作。第二、防洪规划是在深入研究有关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自然与社会特点、水文气象资料、洪灾损失的历史经验和现有防洪能力等各种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综合比较论证而制定的,它反映的是对某一流域或区域防洪工作的总体要求,对该地区的防洪工作具有普遍意义。第三、防洪规划的主要内容是拟定防洪标准和选择优化的防洪系统,包括对现有河流、湖泊的治理计划及兴修新的防洪工程的战略布署等等。第四、相对于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而言,防洪规划是一项专业规划。 二、防洪规划的种类。防洪规划包括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及区域防洪规划。流域防洪规划是指黄河、长江、松花江、珠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及太湖流域的防洪规划;以一个行政区、经济区或地理区为对象制定的水害防治规划为区域防洪规划。 三、各类规划之间的关系。防洪规划作为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一定区域的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整个流域的防洪规划。综合规划是指综合研究一个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害防治的规划。综合规划是根据水具有多种功能的特点,在综合考虑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协调各种关系的基础上,以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兴利除害为基本出发点制定的,其确定的开发目标和方针,选定的治理开发的总体方案、主要工程布局与实施程序都体现了开发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害相结合,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的原则。因此,综合规划对防洪规划具有指导意义。防洪规划应当在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与综合规划相协调。根据洪水的流域性特点,制定区域性的防洪规划也必须以流域的防洪规划为基础。 四、防洪规划的作用。鉴于上述防洪规划的特点及作用,不难看出,防洪规划应当成为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重视编制防洪规划,全面考虑防洪工作,严格执行防洪规划,就能够保证防洪工作的有序进行,减少重复建设,避免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浪费,使各项防洪措施发挥最佳的防洪效益。曾经有一段时期,有的人对防洪规划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认为规划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事,甚至在防洪工作中违反规划,主观臆断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因不按规划盲目建设导致修建的工程设施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给国家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本条规定了在江河、湖泊治理和修建防洪工程设施的活动中,必须以防洪规划为依据,这对我国的防洪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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