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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第二章 防洪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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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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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应当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定。 一、本条是根据我国目前在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建设中存在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或局部利益而不遵守或不严格遵守防洪规划,导致这些工程失去防洪作用,严重威胁防护地区的防洪安全的实际问题而作出的一条有针对性的规定。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目前大多数水利建设工程都是兼有防洪、发电、灌溉、航运、渔业等用途的综合性工程,它们既具有防洪的社会效益,同时也具有相当的经济效益。由于防洪工程是我国防治洪水,减轻灾害的主要工程性手段,其他水工程、水电站也全部或部分地承担着防洪的任务,这些工程能否正常发挥其防洪作用直接关系到有关防护地区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防洪应是水利工程一项重要的任务。水利工程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防洪的总体要求。防洪规划根据一定地区防洪安全的需要对有关的水工程建设从选址到建设标准都有一定的要求,主要是考虑防洪的需要,同时也兼顾了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水利工程的建设只有在符合防洪规划的前提下才能完成预定的防洪任务。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防洪规划实施的有效监督,一些地方存在着较多地考虑局部利益或单项工程效益的情况,严重影响了防洪规划的实施;有的水库建设由于资金不足等原因,未达到防洪标准,其堤坝的高度低于规划规定的标准,没有防洪库容;有的水库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没有按照规划的规定留足防洪库容,在汛期超限蓄水,致使洪水来临时这些工程难以启用,打乱了防洪工作的总体布署,造成了不良后果。为此,本条根据这一实际情况,从保证防洪规划切实得以贯彻实施出发,规定建设水利工程必须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防洪库容”是指最低防洪限制水位至防洪高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 二、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建设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其投资规模较大。为了保证工程在设计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就适应防洪规划的要求,以免在工程建成后因不符合要求而改建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本条规定了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根据本条的规定,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事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填具防洪规划同意书,经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报批。规划同意书应当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一同上报有关部门。这一规定有利于加强有关工程建设单位的防洪意识,有利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防洪规划的有效实施,有利于保证防洪工程措施科学、到位,为全面执行防洪规划,做好防洪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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