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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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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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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整治河道、湖泊,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整治航道,应当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竹木流放的河流和渔业水域整治河道的,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征求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 【释义】本条是关于整治河道与航运、竹木流放、渔业发展等事业之间关系的规定。 一、整治河道、湖泊,涉及多方面的关系。整治的目的是为了防洪,但在确保行洪安全的前提下,还应综合利用,充分发挥河道、湖泊的其他功能,如航运、竹木流放和发展渔业等等。我国水运资源丰富,长江、黄河、珠江、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等七大水系,贯穿南北的京杭大运河,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5800多条,河流总长43万公里,大多冬季不冻,水量充沛,具有发展水运的良好条件。从地区分布来看,淮河和秦岭以南地区水运资源丰富,航道条件好。长江、淮河、珠江三个水系的通航里程就占全国通航里程的82.3%,内河货运量占96.4%。从通航能力看,全国内河通航里程是10.9万公里,但能通航1000吨以上驳船的航道仅4500公里,占4.2%。 二、航道是河道、湖泊的通航水域。过去在航道和河道的整治、维护、运行中,矛盾时有发生,有些矛盾,长期难以解决,影响生产。因此,为解决河道与航道整治的关系,本条第一款规定,整治河道、湖泊,首先要考虑防洪需要,同时涉及航道的,还要兼顾航运需要,在整治前要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整治航道,不能单纯考虑航运,还要符合防洪安全的要求,在整治前要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此外,在竹木流放的河流和渔业水域,整治河道与竹木流放、渔业生产之间也会彼此影响,整治河道要兼顾竹木流放、渔业发展的需要,事先征求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河道中流放竹木,有关部门要严格管理,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总之,要妥善处理各种利益间的关系,统筹兼顾,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河道及其水域的综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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