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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行政法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
第23条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流的规定。
  一、我国是一个湖泊较多的国家,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有2300多个,湖泊总面积7.6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国土面积的0.8%左右。就水面面积计算,青藏高原的湖泊面积占48.4%;东部平原湖泊面积占31%;内蒙古、新疆湖泊面积占11.5%;东北平原湖泊面积占5.7%;云贵高原湖泊面积占1.4%;其他地区湖泊面积占2%。但是,长期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人与水争地的现象十分严重,特别是长江中下游地区,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盲目围垦的现象比较普遍,使一些河道过洪断面减小,湖区面积和蓄洪能力锐减,河湖防洪能力下降。对于围湖造田,应当进行历史分析。人类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条件,采用围湖造田的办法扩大良田面积,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但是,围湖造田给人类造就大片良田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弊端,特别是围湖造田超过一定限度以后,还会带来很大的危害和灾难。由于大面积湖泊被围垦,丧失了吞吐洪水、调蓄洪峰的巨大能力,江河洪水越来越猛,洪水位越来越高,大大增加洪水灾害。围湖造田,不仅对防洪是一大祸害,并且对于排涝、航运、渔业和其他与湖泊有关的综合利用事业,也带来了不少危害。
  由于盲目围垦,八百里洞庭越变越小,与解放前相比,洞庭湖湖面面积由1949年的4350平方公里,减少到现在的2691平方公里,调蓄能力由291亿立方米减少到138亿立方米。大量的超额洪水需要寻找出路,从而造成洞庭湖区洪涝灾害频繁发生的严峻局面。据统计,湖南大水灾年平均次数由70年代的0.25次上升到80年代的0.5次,1991年至1998年的8年当中就有6年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另据统计,全国被围垦的湖泊至少有2000多万亩,减少蓄洪容量350多亿立方米。河湖防洪能力下降是近年来一些江河防洪形势紧张的重要原因。1998年长江流域发生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又一次为我们敲响了应当尊重自然规律的警钟,只有尊重自然规律,人类才能得到自然的回报。退田还湖,才是防治江河洪水的一条出路,才能标本兼治,才能使湖区人民安居乐业。目前有些省已开始采取行动,把退田还湖等措施作为解决水患的战略性举措之一。湖南省委、省政府已采取措施整治洞庭湖,退田还湖后预计可增加湖面面积1886平方公里,加上现有的2691平方公里,到2010年,洞庭湖最大湖面面积可达4577平方公里,超过解放初期湖面237平方公里。
  二、盲目围湖造地、围垦河道,既破坏了资源与环境,又妨碍了江河行洪、湖泊蓄洪的作用,危害人类自身的安全。河道是行洪的通道,湖泊具有调蓄江河洪水的功能,一旦被围垦,就会影响江河的宣泄能力和湖泊调洪容量,保持河道行洪和湖泊调蓄洪水的能力,对保障防洪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早在1988年通过颁布的《水法》第二十七条就对禁止围湖造地、禁止围垦河流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禁止围湖造田。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防洪法》在总结《水法》实施多年以来的经验后重新作出规定,将这一问题更加具体、明确。这样,既与《水法》协调一致,又针对防洪的需要,作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可以说,这是对《水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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