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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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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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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 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区的分类、划定的规定。 一、防洪区是防洪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本条规定,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这些地区都处于江河洪水位以下,洪水泛滥时可能淹及,因而受到洪水的直接威胁。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确定防洪区十分必要,一方面,我国从南至北,江河众多,几大水系又处于季风影响之下,历来洪水频繁;另一方面,我国有10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包括5亿亩耕地的地面高程低于江河洪水位以下,其上,则有多达6亿的人口和90%的城市,面临着洪水的威胁和影响。因此,这些地区是我国防汛抗洪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在这些地域广大的地区采取防汛抗洪措施,首先要分别具体情况,做好防洪规划,并依据防洪规划,划定防洪区,为实施各种防洪措施提供依据,保证防洪工作有的放矢。因此,针对实际,划定防洪区,是防汛抗洪工作的前提,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个重大问题。 二、防洪区的划分。根据具体情况和防洪的实际需要,本条将防洪区划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其中,洪泛区是指防洪区中尚无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这类地区主要集中于我国人烟稀少的西部地区。蓄滞洪区是指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是江河防洪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洪泛区不同,蓄滞洪区的主要特点是人为控制和使用。蓄滞洪区的形成,有多种情况,但都是自然与人为因素的共同结果。历史上,一些低洼地和湖泊在汛期江河水位高涨时,自然蓄滞洪水,起到降低江河水位和蓄洪的作用。随着人口增多,生产的发展,这些地区出现了人水争地的局面,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当地群众将所处的低洼地与江河分开,在遇有较大洪水时,才有计划地使用该地区用于蓄滞洪水。形成蓄滞洪区的另一类情况,是我国北方一些地区,当地群众在江河的枯水期利用江河滩地从事耕作,在汛期江河水位上涨,淹及滩地时暂时撤离。例如,有土地300多万亩、人口160多万的黄河滩区及淮河、海河、松辽流域的大量河道滩地,都属于这种蓄滞洪区。所谓防洪保护区,则指防洪区中受到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与洪泛区、蓄滞洪区不同,防洪保护区强调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避免洪水淹及。如前所述,我国大面积的防洪区域内,一些地区如长江沿岸、珠江三角洲等地区城市集中,人口密集,经济发达;一些地区贯穿重要的交通干线,建设有重要的工矿、能源基地。目前,我国已建、在建的各种防洪工程设施,重点保护上述地区不受洪水淹及。应当明确,防洪区的划定,不是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防洪能力的提高而改变的。但是,防洪区一经划定,应当严格执行,针对防洪区的不同要求和实际情况,依法做好防洪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关于防洪区的具体范围。划定防洪区,是防洪工作的前提和指导防洪工作和区内生产建设活动的依据。防洪区的具体范围,首先应当明确于有关地区的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之中。同时,防洪区的划定,是一件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其划定的程序和审批应当严格、审慎。其次,防洪区的划定,牵涉到亿万群众的生产、生活,为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所关注,划定防洪区和具体范围,应当为公众所周知。因此,本条第五款规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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