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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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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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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洪区安全与建设工作中职责的规定。 一、防洪区安全建设的领导。在防洪区内,安全建设是防洪规划中的重要内容,是防洪区内防洪工作的核心部分,这项工作既包括防洪体系的建设和管理,也包括防洪区居民的教育和宣传工作和有关人口控制和扶持、补偿和救助工作。总之,防洪区安全建设涉及面广,又是防洪区的安全保障,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担负起统一领导和组织防洪区的各项安全建设工作的职责。 二、防洪宣传和教育。防洪宣传和教育也是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一项内容。如果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作为防洪安全建设中的硬件,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居民进行防洪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就是不可缺少的软件。防洪区内的各项生产建设活动和居民的日常生活与防洪区的安全休戚相关,因此,防洪宣传和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广大群众对水患的认识,加深对防洪工作的理解和调动群众参与、配合防洪工作的积极性。为了促进这项工作,本条规定,防洪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实践中,有关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本地区洪水活动的情况,包括历史概况、洪水活动规律、特点及危害等,提高公众的水患意识。二是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如本地区防洪规划对土地利用的要求,有关蓄滞洪水等措施的必要性及有关防洪区扶持、补偿和救助办法等,提高公众守法的自觉性和觉悟,保障公众受到救助的权利。三是宣传、普及有关防洪、避洪,自保救人的基本常识,提高公众防洪能力。 三、防洪体系建设。防洪体系中,防洪工程设施是防洪区防洪投入与建设的重点,也是防洪的基本物质保障,是抵御洪水的阵地和堡垒。防洪测报系统,包括水文、气象、通信、预警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在抗洪斗争中,如同耳目,是及时掌握、传送洪水活动情况的基本信息保障,尤其在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发展有关信息技术,运用高、新、尖科学技术于防洪的测报领域,对防汛抗洪工作将带来重大转变。建国以来,国家投入人力、物力,建设和完善规模庞大的防洪工程体系,并在防汛抗洪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这项工作对今后的防洪要求来说,远未结束,并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现有的工程设施也有待于不断的维护。这些工作仍旧需要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组织。 四、防汛抗洪是一项全民的事业,根据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领导、组织和实施各项防洪工作的同时,也应当采取措施,动员和组织防洪区内各单位和群众积极参与防汛抗洪,因地制宜,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防洪避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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