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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条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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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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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洪泛区、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计划,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对居住在经常使用的蓄滞洪区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蓄滞洪区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对蓄滞洪区承担国家规定的补偿、救助义务。国务院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制度。 国务院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计划及有关扶持和补偿、救助制度的规定。 一、在洪泛区、蓄滞洪区,防洪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对防洪规划确定的各项安全建设工作,首先应当制定相应的计划,按照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对此,我国一些江河、湖泊及部分省区就洪泛区、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编制了专门的规划,按照规划,中央和地方政府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安排有关建设项目。目前安全建设的总体水平仍旧与防洪规划的要求有很大差距,而各项建设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制定长期计划和规划,在今后长期工作中逐步到位。在蓄滞洪区,强调安全建设计划,还突出体现在有关的人口控制问题上。解决蓄滞洪区的安全问题,发挥蓄滞洪区蓄滞洪水作用,关键是要处理好人水争地的矛盾。在既保障蓄滞洪区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又实现蓄滞洪区蓄滞洪水的功用这一原则下,控制区内人口增长就成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计划中一个重要内容。控制蓄滞洪区内人口增长的措施,无非包括两种:一是控制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和外来人口的迁入,二是组织区内人口外迁。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蓄滞洪区人口控制办法主要包括:1.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蓄滞洪区人口控制规划,规定区内人口增长率必须低于省内其他地区,提出具体控制指标并建立分区人口册。限制人口迁入,明确区外迁入户口的审批机关,严格履行审批制度。2.经常进洪的蓄滞洪区应鼓励人口外迁或到其他地区工作,受保护地区的单位应面向蓄滞洪区招工,并予以优先安排。3.宣传蓄滞洪区域环境对人口容量的制约作用,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认真执行政府制定的人口规划。对人口超计划增长的蓄滞洪区,减少或停止国家给予的优惠待遇。人口外迁的主要形式,一是异地安置,二是就地上靠。 二、蓄滞洪区的扶持、补偿、救助制度和办法。由于蓄滞洪区为保护全局而作出牺牲,对其受到的损失,理应得到相应的补救。补救措施主要包括:国家和有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蓄滞洪区给予扶持,开展适应规划要求的各种经济建设;对蓄滞洪区的人口外迁给予经济补偿;对灾后的恢复和重建给予救助;受益地区应当对蓄滞洪区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和救助。对上述扶持、补偿和救助制度和措施,国家和有关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有关的办法,予以规范。总之,对蓄滞洪区的扶持、补偿和救助制度,是防汛抗洪的一项特殊的经济措施,是保障蓄滞洪区人民生产、生活,符合全局利益要求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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