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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第六条 (村委会在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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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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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委会在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任务的规定。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既定方针。依法治国,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想达到这一目标,不仅要使执法者知法、懂法,而且必须使广大群众都知法、懂法,提高法制观念,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向群众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使群众知法、懂法,并自觉地守法,既是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有效形式,也是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好方法。 宪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国家的根本大法,确认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集中体现了我国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由国家主席公布,效力仅次于宪法的社会规范。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公布,并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和制定,并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国家政策是国家在一定时期为实现一定的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和依据。 村民委员会在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注意宣传的内容,应着重宣传与村民关系密切的法律,如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民法通则、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政策方面,除应宣传与村民的生活和生产密切联系的各项具体的农村、农业政策外,还应重点宣传国家的基本国策及其他大政方针。二是注意宣传的形式,宣传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采用墙报、黑板报、广播等形式,要做到准确、生动、通俗易懂、讲究实效。三是村民委员会成员应以身作则,带头学法守法,为村民树立榜样,这是宣传法制的最好形式。同时要注意培养法制和政策宣传骨干,用榜样和骨干带动全体。四是注意抓好青少年的法制宣传和政策教育工作。青少年爱好广泛、精力充沛、求知欲强,他们的世界观又尚未形成,对他们进行法制宣传,易于培养他们的法制观念。 二、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此,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己组织起来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群众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首先要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民主权利、自由权利、人身权利和人格权、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诸方面。从现阶段我国的情况和村民委员会的特点来看,村民委员会应特别注意维护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男女平等权、劳动权、受教育权、财产权和伤老病残时获得帮助的权利等。 权利与义务是紧密联系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公民在享受权利时必须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因此,村民委员会在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时,也要教育群众自觉履行宪法、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实行计划生育等等。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精神文明是指人类精神生活的进步状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其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村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就是通过广播、宣传栏、群众手册、村规民约、五好家庭和星级家庭的评比、优化生活环境等活动,达到对群众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教育等方面的作用,从而促进群众形成一种向上、和谐的精神状态,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在社会生活中,要大力发扬和提倡村民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大力提倡礼貌待人、互相谦让、尊老爱幼的文明新风,大力提倡维护公共秩序、保持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产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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