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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不善丢车要赔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停车场丢车该不该赔”有了明确说法。正提交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深圳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明确,因停车场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

  市民认为应保车辆安全  一直以来,停车场的民事赔偿责任备受关注也备受争议。市民和停车场物业管理企业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调查显示,市民普遍认为,停车场管理单位行使收费的权利就应当履行保障车辆安全的义务,以体现法律对等的法律原则。停车场物业管理企业则认为,停车场经营者与车主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停车场经营者提供的是“车辆停放服务”,而不是“停放管理”。

  关于赔偿提出三种方案  针对争论焦点,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讨论修改有关停车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时,曾考虑三种方案:一是不宜对民事法律关系作出硬性规定,对停车场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作规定;二是分清两种法律关系的前提下作相应规定,即如果停车场承担的是保管责任,当车辆丢失时,停车场管理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位是有偿使用关系,则当车辆丢失时,停车场管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借鉴国内其它省市的相关立法经验,仅从停车场管理责任角度规定因停车场管理不善,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认定应由法院裁定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上述三种方案均有其合理性,但也都存在一定的不足。第二种方案在实际操作时就有很大难度。一方面牵涉到收费标准的大幅提高及如何根据车辆档次新旧程度收取保管费等问题,另一方面则可能使不负保管责任的停车场因疏于管理而造成车辆被盗的数量增加的问题。综合考虑,《条例》选择第三种方案,并在《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停车场管理单位或者住宅区停车场所管理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停放在停车场的机动车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停车场丢车究竟是谁的责任,应由法院裁定。

  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还放宽了停车场经营资格限制。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兴办、经营停车场。目前,该《条例》的正式实施尚有待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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