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00号国务院令,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这一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与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这一条例内容更加详实,体系更加完整。
基金会必须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因此,条例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条例规定:“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这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
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和非公募两类。为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条例首次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两类。非公募基金会由个人或企业等组织出资设立,资金由设立者提供,不得面向社会募集。设立非公募基金会,为富裕起来的个人和企业回报社会、奉献爱心提供了渠道。条例对非公募基金会在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都做了有别于公募基金会的规定。
基金会要接受各方面监督。基金会是面向公众的公益组织,必须在自律的基础上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条例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对基金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基金会要接受年度检查,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之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和监督。
明确税收优惠原则。基金会所从事的是公益事业,政府对此项事业支持的手段之一就是税收优惠。近年来,为了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政策对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还不系统,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这次条例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办法。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基金会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对有违法行为的基金会,税务机关还可以要求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