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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诉(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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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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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诉(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0)琼行初重字第1号
原告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王天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依舜,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候缨,该公司职员。
被告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超,该局科长。
原告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二0 0 0年四月十四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以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为前提。本案中,原告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规划许可行为尚未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即向本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本案已收取原告的诉讼费100元,应予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启明
代理审判员 郭修江
代理审判员 林玉冰
二 0 0 0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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