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 通过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 [2004]律发字第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的职业道德
第一节 基本准则
第二节 执业职责
第三章 执业前提
第四章 执业组织
第五章 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第一节 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接受委托的权限
第三节 禁止虚假承诺
第四节 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五节 利益冲突和回避
第六节 保管委托人财产
第七节 转委托
第六章 律师收费规范
第七章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八章 执业推广
第一节 业务推广原则
第二节 律师广告规范
第三节 律师宣传规范
第九章 律师同行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第一节 尊重与合作
第二节 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十章 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第一节 调查取证规范
第二节 庭审仪表规范
第三节 体态语态规范
第四节 谨慎司法评论
第五节 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
第十一章 律师与律师行业管理或行政管理机构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章 执业处分
第十三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