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4]1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
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