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1月19日)
一、管辖
二、立案
三、回避
四、律师参加刑事诉讼
五、证据
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七、拘留、逮捕
八、期间和办案期限
九、侦查终结
十、移送起诉
十一、开庭审判
十二、二审
十三、死刑复核
十四、赃款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