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二十八章 婚姻家庭

  基本要求:

  了解:结婚的概念和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含义和相关规则,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相关规则及离婚的法律后果,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容及收养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结婚

  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法定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 非法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概念和范围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请求撤销的程序 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

  第二节 离婚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和程序 离婚登记的撤销)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 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 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时的财产处理 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探望权(探望权的概念与主体 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的中止 探望权的恢复行使) 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过错的内容 承担责任的内容)

  第三节  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法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

  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的法律效力 收养关系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