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

  基本要求:

  了解: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的消灭。

  理解:抵押权的设立、实现、终止,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的设立,权利质权的标的。

  熟悉并能够运用: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特殊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留置权取得的积极、消极条件,留置权的效力,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抵押权

  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的内容 抵押登记 抵押权的标的 抵押权的范围) 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实现的要件 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清偿债权 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 抵押权的终止 特殊抵押权(共同抵押 最高额抵押 财团抵押)

  第二节 质权

  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设立 权利质权的标的 权利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留置权

  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义务) 留置权的消灭

  第四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

  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抵押权与质权的竟合 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