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及法律意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特别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意思表示的类型、瑕疵,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类型(明示意思表示与默示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特定人的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表示 对话表示与非对话表示) 意思表示瑕疵(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类型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成就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期限的法律要件 期限与条件的区别 始期和终期 期限的效力) 第五节 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伪装行为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 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第六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 欺诈、胁迫)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撤销权 变更权 除斥期间) 第七节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权处分行为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 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追认 催告权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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